總則 |
第一條: |
本會名稱為台灣環境資源永續發展協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第二條: |
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。以加強連繫從事環境資源永續發展領域的人士,推動環境資源之有效利用,促進全體人類永續發展為宗旨。 |
第三條: |
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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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: |
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414號,並得報請主管機關准設立分支機構。
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。 |
第五條: |
本會之任務如下: |
一、 |
研究環境資源有效利用與永續發展學術研討。 |
二、 |
倡導環境資源有效利用與永續發展最新技術。 |
三、 |
促進環境資源有效利用與永續發展建設體系。 |
四、 |
提供環境資源有效利用與永續發展技術服務。 |
五、 |
培育環境資源有效利用與永續發展技術人才。 |
六、 |
出版環境資源永續發展會刊暨相關書籍刊物。 |
七、 |
增進環境資源永續發展之國際交流。 |
八、 |
其他有關環境資源永續發展工作之執行。 |
九、 |
環境保護技術探討及人才培育。 |
十、 |
其他有關環境資源及環境保護開發事項。 |
第六條: |
本會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內政部。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。
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之指導、監督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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